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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度軟科學研究項目立項名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各有關單位: 2020年度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立項工作已經結束,現將立項名單印發,請認真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對應項目的合同書,一式六份,均需原件,各項內容填寫須完整準確,其中的項目編號、項目名稱、承擔單位等須與立項名單中的內容一致,并在相應位置簽字蓋章。保證單位原則上為申報時的推薦部門(單位),也應填寫相關信息并簽字蓋章,并對項目承擔單位填寫的內容做好審核把關。請將合同書于2020年8月9日前寄至我局聯系人,合同電子件同步發送至聯系人郵箱。 二、請各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合同書約定,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保證研究進度和質量。請各保證單位做好協調、督促等工作,確保項目順利開展。 三、軟科學研究項目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如下: 聯系人:王浚丞 尹 鵬 電 話:010—62084614 010—6208520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郵 編:100088 郵 箱:ruanketi@cnip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立項名單 2.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合同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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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局,省通信管理局印發《關于加快推動5G網絡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駐粵各單位: 《關于加快推動5G網絡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信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關于加快推動5G網絡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5G網絡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進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關于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支撐5G網絡加快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通信〔2020〕78號),把握5G技術發展新機遇,培育壯大新動能,建設數字廣東、網絡強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動建設規劃銜接落地 1.將5G基站專項規劃納入各地國土空間規劃。2020年8月底前,各地市人民政府完成審批本地《5G通信基站專項規劃(2020—2022年)》,9月底前出臺5G基站專項規劃。各地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信息基礎設施布局原則編制5G基站專項規劃,并定期編制基站專項規劃的實施計劃。對于新建或改造的建筑物,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考慮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共建共享需求,將基站專項規劃中關于基站數量與規格等空間需求內容落實到規劃圖則中。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征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對經依法審批的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所明確的基站天線、設備、電纜、光纜及配套設施,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詳細規劃中合理安排用地。9月底前,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規劃專家納入當地規劃專家委員會,參與信息基礎設施規劃論證、審查等工作。 2.推動新建建筑物與基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各地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基站站址列為新建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等建筑方案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各環節的必要內容。各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基礎設施項目業主將通信管線、配線設施、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等所需的機房、管道、線纜、桿路等通信設施和電源、空調、天線位置、天面空間等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實現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對于新建的地鐵、高鐵、城際鐵路、高速公路、機場、港口及大型車站等交通干線與樞紐場站,由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基礎設施項目業主提出接口和空間預留標準及要求,交通設施與基站等通信設施同步設計與建設。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鐵塔公司派員入駐各地市行政服務中心協助開展相關圖紙審核等工作。 3.簡化基站報批報建流程。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一站式”基站監管流程,對基站施工建設實行告知承諾制。對于已納入基站專項規劃的基站站址,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程序及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基站建設計劃,對設計方案符合設計規范及相關規劃管理要求、面積指標真實性、設計圖文一致性作出承諾后即可啟動建設。 二、免費開放公共資源支持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建設 4.明確免費開放范圍。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發布公共資源開放目錄(包含單位名稱、地址、開放資源內容、聯絡員、職務、電話等信息)支持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建設,每年定期更新目錄,開放目錄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1)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直駐粵單位、具有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的企業(含駐粵央企)等辦公場所及所屬產權物業。 (2)高等院校、中職學校、技工院校、中小學、幼兒園等各類公辦教育機構的公共場所和所屬產權物業。 (3)醫院、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衛生保健所、門診部等各類公辦醫療機構的公共場所及所屬產權物業。 (4)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文化體育、人防工程、應急避難等公共場所及所屬產權物業。 (5)公路、鐵路、橋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護綠帶、城市軌道交通、地鐵、地下綜合管廊(溝),以及機場、港口、車站、服務區、碼頭、渡口、內河航道及岸線、通航建筑物、路燈、道路指示牌、公共視頻監控、龍門架等公共設施。 (6)其他公益性場所。 在不影響自身業務正常運行和安全的前提下,上述場所和設施的空地、樓面、外墻、桿體、管道、槽道、共用機房、樓層天花、強弱電井、電梯豎井、樓梯過道、地下停車場等資源應免費開放支持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建設,并為入場施工、電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條件。除了配合建設的必要成本等費用以外,不得對基站、室內分布系統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占用費及所有租金性質的費用。中直駐粵單位、駐粵央企、可參照此標準執行。非公共場所和非公共物業亦可參照此標準執行,由雙方協商確定。 5.明確公共資源開放流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協調開放公共資源支持基站建設,各地教育、科技、住建、交通、文旅、體育、衛健、國資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歸口管理原則,分別負責協調本系統單位免費開放公共資源支持基站建設。2020年9月底前,各有關單位指定一名基站建設聯絡員,并將名單報送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免費開放的單位進行通報并抄送當地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業主方自收到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建設基站所需空間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并為入場建設、后期維護等提供便利條件。 三、統一基站相關費用標準 6.明確交通干線與樞紐場站收費標準。省內地鐵、高鐵、城軌、機場及大型車站等交通干線與樞紐場站應向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開放支持基站建設。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需要使用他人建(構)筑物、設施的,應當事先通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并向其支付使用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執行。 7.明確基站用電費用標準。全省(不含深圳市)基站統一執行一般工商業電價,深圳市的基站用電執行省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具備直供電改造條件的,各轉供電主體配合電網公司及基站產權方完成直供電改造,不得阻撓施工和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具備直供電改造條件的,轉供電主體與基站產權方應簽訂用電管理服務協議,按照省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進行收取電費,明確雙方電費結算方式、管理費用以及安全責任等具體事項,基站產權方向其轉供電業主方繳交費用。轉供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及電費的方式解決。對于利用企業的專用變壓器保障基站建設的,基站用電方根據實際用電量占比參與基本電費分攤,支付因變壓器損耗、線路損耗和公攤費等客觀因素需額外承擔的用電管理服務費用。以上有關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政策措施亦適用于2/3/4G網絡。 四、加強基站用電保障 8.協同推進基站和供電設施建設。建立基站和供電設施“提前審核”和“有序建設”工作推進機制。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根據建設周期分批提交基站建設計劃,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匯總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的基站供電需求并提供至南方電網公司,由南方電網公司提前做好配套設施容量預留和建設工作,提高基站建設和供電保障效率。對規劃紅線內新建建筑未來可能新增的基站,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會同南方電網公司根據基站用電需求,編制規劃預留新建建筑基站專用供電設施(如電源線行)空間,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支持。對既有建筑需新增的基站,由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調基站配套供電設施建設用地。 9.優化基站用電報裝流程。2020年9月底前,南方電網公司建立基站用電報裝綠色通道,簡化報裝流程,加快報裝進度,低壓供電方案答復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方案答復不超過15個工作日,低壓裝表接電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裝表接電不超過5個工作日。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憑基站有效租賃合同或政府報批報建相關文件即可直接向供電企業報裝用電,無需轉供電業主方書面同意證明。如因轉供電業主方提出異議導致推進受阻,由南方電網公司會同各基礎電信企業、廣東鐵塔與轉供電業主方協調解決。 10. 加快基站轉供電改直供電。加大對轉供電主體宣傳力度,為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營造直供電改造、合理分攤費用和共同合作發展的良好氛圍。省能源局牽頭組織各基礎電信企業、廣東鐵塔和南方電網公司推進轉供電改直供電,2020年底前完成80%具備改造條件的基站轉改直任務,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 五、加強通信設施共建共享 11.推進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建設。堅持“規劃引領、開放共享、服務社會”的原則,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各基礎電信企業、廣東鐵塔及相關企業,統籌鐵塔等基站配套設施建設需求。新建或改、擴建宏站、微站、室內分布系統等需求,應全部錄入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管理系統。省通信管理局派駐地級以上市的工作機構負責督促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落實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共建共享要求,并會同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協調解決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建設問題。 12.加快推進智慧燈桿建設。各地政府公路、市政道路、橋梁建設單位新建、改擴建道路時,應依據5G基站專項規劃和廣東省《智慧燈桿技術規范》(DBJ/T15-164-2019),同步建設、設計智慧燈桿,預留基站天線掛載空間、設備機房位置、電力電纜布線空間、光纖接入路由部署空間,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各地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在項目投資概算審查、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審查、驗收等環節進行把關;各地市人民政府逐步推進既有道路各類存量燈桿的多功能化改造。 六、加強基站建設機制保障 13.建立政企聯動協調機制。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縣(區)分別建立市、縣(區)領導負責的工作機制,統籌推動通信網絡建設。建立政企聯動的基站建設模式,對全省基站規劃、建設、施工、運維等環節進行網絡化精細化管理,提升全省通信網絡建設效率。各地市人民政府每年將5G建設計劃下達至縣(區)、鄉鎮(街道),各縣(區)、鄉鎮(街道)為基站站址協調、入場施工等提供便利條件,并指定一名領導同志為通信建設工作專員,負責轄區內基站建設協調工作。 14. 加強5G頻率使用保障。強化5G基站設臺干擾協調規范要求,引導規范各基礎電信企業5G頻率使用和臺(站)設置行為。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一步優化基站設置流程,督促各基礎電信企業按照《3000—5000MHz頻段第五代移動通信基站與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好5G基站設臺干擾協調工作。各基礎電信企業應積極解決合法無線電臺(站)與5G基站相互兼容問題,及時通過政務服務網上辦事渠道申辦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切實提高5G基站建成后的開通率。 15.加大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違規收取租金、亂加電費等非法行為,及時受理各基礎電信企業及廣東鐵塔有關投訴,并在投訴舉報處理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書面答復,對查實的違規收費問題嚴格依法處理,適時公布典型違法案例。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政策法規、5G科普知識和支持基站建設的宣傳普及力度,營造良好氛圍。政策措施分工表序號政策措施責任單位1將5G基站專項規劃納入各地國土空間規劃省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通信管理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2推動新建建筑物與基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通信管理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鐵集團、各地鐵公司、省鐵投集團、省機場集團、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3簡化基站報批報建流程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通信管理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4明確免費開放范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相關單位、中直駐粵單位、駐粵央企5明確公共資源開放流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教育廳、科技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衛生健康委、國資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6明確交通干線與樞紐場站收費標準省通信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鐵集團、各地鐵公司、省鐵投集團、省機場集團、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7明確基站用電費用標準省發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南方電網、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8協同推進基站和供電設施建設省能源局,南方電網,省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9優化基站用電報裝流程省能源局,南方電網、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10加快基站轉供電改直供電省能源局、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南方電網11推進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建設省通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廣東鐵塔12加快推進智慧燈桿建設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13建立政企聯動協調機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14加強5G頻率使用保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東電信、廣東移動、廣東聯通、廣東廣電網絡、廣州珠江數碼、深圳智城天威15加大市場監督檢查力度省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企業郵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企業微信:廣東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運營微信:中山科技匯企業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政路1號中環廣場3座①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商標注冊、馳名商標認證、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等)②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商標駁回復審案、專利無效等)③知識產權價值轉化(高新技術企業、技改扶持、知識產權貫標等)④其他知識產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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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印發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和工作考核細則(試行)
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同意設立第一批(10家)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國知辦函保字〔2020〕249號),制定《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各地方分中心在運行中反饋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2020年7月28日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稱“分中心”)業務管理,為企業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應對指導服務,更好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分中心,是指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設立,接受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業務指導,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為企業提供公益性指導服務的單位。 第二條 分中心統一命名格式,為“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XX(地區名稱)分中心”。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下稱保護司)具體負責指導分中心的布局規劃和運行監督。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下稱指導中心)對分中心進行業務管理、資源對接和考核評價。 第四條 為提高分中心運行效能,促進溝通交流,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交流分中心建設管理及業務工作經驗等。工作會議議定事項由指導中心負責記錄整理,形成會議紀要并印發各分中心。 第五條 分中心應當堅持熱情、高效、規范、專業的服務宗旨,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辦事效率,為當地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第六條 分中心主要開展以下業務工作: (一)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信息收集與報送。收集所在地區企業遭遇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信息和典型案例,分類整理和分析研究當地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態勢。加強基層調研,定期征詢當地企業對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的需求和意見。 (二)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業務指導。接收所在地區企業海外糾紛應對指導申請并提供指導服務,必要時組織專家研究提出應對建議。做好受理案件的咨詢指導和跟蹤反饋。影響產業發展、主體復雜、數額巨大或波及范圍較廣的重大疑難案件應同時報送保護司和指導中心。 (三)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培訓與宣傳。圍繞本地區企業需求,組織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應對培訓和宣傳工作,有條件、有需求的地區可編發重點產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報告等。 (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資源協調。建設符合當地發展需求的指導專家庫或公益律師團隊。指導企業對接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幫助企業快速、精準獲取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指導企業申請當地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和相關經費支持。 第七條 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業務運行流程,明確工作職責,提供人員、場地、經費等必要保障。 第八條 分中心應設置咨詢、受理和投訴窗口,開通專門的咨詢和受理電話,實行“一窗一網一號”辦理各項工作。 第九條 分中心應配合指導中心建立資源共享、信息報送、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相關工作開展按照指導中心要求進行。 第十條 分中心應按期向指導中心提交相關工作材料。每年12月底前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劃,每月25日前報送月度工作總結和指導案件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建立分中心考核制度。分中心考核由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由指導中心負責具體實施,考核結果報保護司。考核不合格單位限期改進,限期不改進或連續考核不合格,由保護司取消分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指導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細則(試行) 為加強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規范化建設和高效運行,根據《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稱分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條 成立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小組(下稱考核小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和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理事會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考核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 第三條 對分中心的工作考核采用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百分制。平時考核占綜合考核分數的20%,年終考核占80%。除此之外,考核中還設加分內容和減分項。 第四條 平時工作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分中心日常運行、相關意見反饋、參加會議、工作響應等情況。 第五條 年終工作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信息收集與報送情況、案件業務指導情況、風險防控培訓與宣傳情況、應對資源協調情況和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障等。 第六條 工作考核加分內容主要包括:分中心積極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服務企業取得突出實效,在相關信息化平臺建設和協調機制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進展。 第七條 工作考核減分內容主要包括: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指導案件,相關工作人員被服務對象投訴并查證屬實等。 第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運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附件考核評分表考核項考核標準海外知識產權信息收集與報送(20分)1.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年度工作計劃、月度工作開展情況及年度工作總結。(10分)2.收集所在地區企業遭遇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基本信息和典型案例,每季度報送。(10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30分)1.及時受理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及咨詢案件。(5分)2.及時處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提供指導咨詢。(10分)3.案件處理具有良好效果,案件跟蹤反饋及時得當。(10分)4.做好指導中心移交的當地企業糾紛案件的接收、受理和處理工作。(5分)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宣傳與培訓(20分)1.結合地方企業海外業務拓展和知識產權保護需求組織專題培訓。(10分)2.面向走出去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宣傳。(5分)3.適時發布知識產權海外保護相關報告、文章或指引類手冊。(5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資源協調(20分)1.建設符合當地發展需求的指導專家庫或公益律師團隊。(10分)2.指導企業申請當地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和相關經費支持。(5分)3.指導企業對接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幫助企業快速、精準獲取專業知識產權服務。(5分)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障(10分)1.具備從事海外糾紛應對指導服務工作的專職人員。(5分)2.具備海外糾紛應對指導的專項工作經費。(500萬以上5分,400萬至499萬4分;300萬至399萬3分,200萬至299萬2分,100萬至199萬1分)考核加分項(10分)1.服務當地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模式創新、工作取得突出實效的。(3分)2.開展相關海外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并取得一定成效。(2分)3.與當地商務、海關等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3分)4.其他特別成效突出的表現。(2分)考核減分項(10分)1.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指導案件的。(5分)2.工作人員因工作作風、服務質量、服務態度等問題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查證屬實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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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變更八月份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方式的通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決定將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舉行的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線下抽簽變更為線上抽簽,抽簽日期保持不變。當日具體抽簽時間及抽簽須知將以信函、電話等方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敬請及時關注相關信息。《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須知》附后。 特此通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2020年7月28日 附: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須知 一、線上抽簽的商標申請人請登錄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線上抽簽平臺系統(網址:www.notaryoffice.vip)注冊抽簽賬戶(推薦使用:谷歌瀏覽器、QQ瀏覽器急速模式及360瀏覽器急速模式,暫不建議使用手機訪問)。 二、抽簽賬戶注冊時間:2020年8月3日至8月16日。逾期未注冊,視為放棄抽簽權利。 三、注冊抽簽賬戶時應上傳材料: (一)商標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上傳以下文件的掃描件或照片: 1.《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原件 2.加蓋申請人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名稱已變更的,應提交注冊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4.申請人為抽簽人出具的介紹信原件 5.抽簽人的身份證原件(正反面在一頁紙上) (二)商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上傳以下文件的掃描件或照片: 1.《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原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正反面在一頁紙上) (三)未收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或遺失的,應上傳送達公告或書面情況說明。 (四)委托他人代為抽簽的,被委托人應上傳申請人出具的委托書原件,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上傳受托單位為抽簽人出具的介紹信原件和抽簽人的身份證原件(正反面在一頁紙上)。被委托人為自然人的,還應上傳本人的身份證原件(正反面在一頁紙上)。 (五)上傳文件應當圖像清晰,格式為.jpg或.png,大小應大于100KB,小于5MB。 四、抽簽簽到時間: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3:00-14:00。抽簽人按照抽簽日期安排進行簽到,簽到時,抽簽人須進行人臉識別并簽署相關告知文件。逾期未簽到,視為放棄抽簽權利。 五、抽簽時間: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4:00-15:00。抽簽人按照抽簽日期安排進行抽簽。 六、商標同日申請抽簽具體操作程序 1.商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注冊抽簽賬戶并上傳材料進行資格審核。 2.參加抽簽的商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登陸抽簽賬戶進行簽到,身份驗證通過后進入等候區等待抽簽,抽簽人根據平臺指引進行抽簽操作。 3.抽簽規則:相同近似商標在同一組抽簽,同一組的同一申請人只有一次抽簽機會。每名抽簽人分配三套數字卡牌,每套由數字0到9十張數字卡牌組成,分別放入代表百位、十位、個位的數字區域,三套數字卡牌背面朝向抽簽人。抽簽開始后,抽簽人在規定時間內在每套卡牌中隨機選擇一張,選擇完成后點擊確認按鍵。全部三套卡牌選擇完畢后,生成一個三位數字,即代表本次抽簽的數字編號。同一組抽簽完畢后,公布抽簽人的數字編號,比較每位抽簽人的數字編號大小,數字編號大者為中簽者,數字編號相同重新進行抽簽。未在規定時間完成卡牌選擇并點擊確認按鍵的,視為放棄抽簽權利。當事人一方參加抽簽而另一方未抽簽的,參加抽簽一方自然中簽;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抽簽的,完成抽簽一方自然中簽;雙方均未參加抽簽視為放棄申請。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組的雙方(或多方)申請人參加抽簽。 4.商標申請人可于抽簽結束30日后登陸抽簽賬戶在線下載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結果及《公證書》。 5.本次抽簽公證費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承擔。企業郵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企業微信:廣東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運營微信:中山科技匯企業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政路1號中環廣場3座①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商標注冊、馳名商標認證、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等)②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商標駁回復審案、專利無效等)③知識產權價值轉化(高新技術企業、技改扶持、知識產權貫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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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2020年度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相關單位: 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2020年度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2020年度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請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調查對象 本次統計調查對象為989家從事知識產權服務的法人單位,涉及20個地市,主要包括:專利服務、商標服務、版權服務、商業秘密服務、植物新品種服務和其他知識產權服務,涉及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法律服務、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商用化服務、培訓服務以及其他服務。 二、統計調查工作安排 我局委托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省保護中心)承擔本次統計調查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全部調查數據處理、問卷的發放、收集、審核、匯總以及調查過程中溝通和咨詢等各項工作。 請各單位主動與省保護中心建立工作聯系,接收本單位轄區范圍內統計調查樣本,積極指導、督促調查對象完成問卷填答工作。 三、調查內容及方式 (一)統計調查內容。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法人單位基本情況、業務情況,以及市場與未來發展等情況。 (二)統計調查方式。本次統計調查方式采用電子填答系統,調查樣本賬號密碼由省保護中心發放至各單位,由各單位告知調查對象,并指導其登錄電子填答平臺填寫調查問卷網址:https://cnipa.idata3d.com/indexs.html。 四、統計調查時間 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0日。 五、有關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國統制〔2018〕36號),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是經國家統計局批復實施的法定統計,知識產權服務相關單位有責任和義務配合統計調查工作。 (二)統計調查是掌握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狀況、制定支持政策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要明確一名主管領導并指定專門工作人員具體實施;要加強指導,充分利用行業協會,市場監管所的力量,為調查對象提供必要的幫助,確保按時完成統計調查工作。 (三)各單位要把握調查進度,督促調查對象于8月30日前完成問卷填答。及時收集、匯總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困難及意見建議,于8月15日前反饋至省保護中心。 (四)請各單位于7月30日前將工作人員名單報送到省保護中心,項目聯系人、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務必填寫具體經辦人信息,調查工作具體安排將通過電話、電子郵箱聯絡。省保護中心聯系電話:020-87682771,電子郵箱:gippc_kpl@gd.gov.cn。 附件 2020年廣東省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承擔單位信息報送表.docx企業郵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企業微信:廣東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運營微信:中山科技匯企業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政路1號中環廣場3座①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商標注冊、馳名商標認證、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等)②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商標駁回復審案、專利無效等)③知識產權價值轉化(高新技術企業、技改扶持、知識產權貫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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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2020年專利代理行業“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知識產權局,廣東專利代理協會,各專利代理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認真落實新修訂的《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全面加強專利代理監管工作,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深化“藍天”行動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知辦發運字〔2020〕17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0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粵市監信監〔2020〕191號)要求,省知識產權局定于8月至10月開展2020年專利代理行業“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 2020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二、檢查對象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要求和《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對全省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分支機構進行隨機抽查,2020年計劃檢查60家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重點檢查列入專利代理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16家專利代理機構(詳見附件3)。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41號),具備省級檢查權限的廣州、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分別檢查各自轄區內的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廣州、深圳市以外19個地市的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進行檢查(名額分配詳見附件1)。 三、檢查內容 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0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粵市監信監〔2020〕191號)要求,專利代理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四項: (一)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 (二)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情況; (三)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行為; (四)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情況核查。 四、檢查形式 對于第(一)、(二)、(四)類一般檢查事項采取網絡檢查和書面檢查;對于第(三)類重點檢查事項采取書面檢查和實地檢查;對于列入專利代理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采取實地檢查。 五、檢查組人員 檢查組一般由2-5名以上專利代理監管人員或技術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省知識產權局將從全省專利代理監管人員庫中隨機抽調1-2名檢查人員,被檢查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所在地市知識產權局應選派1-2名專利代理監管人員作為配合檢查人員,共同完成檢查工作。廣州、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各自從市專利代理監管人員庫中隨機抽調1-2名檢查人員,被檢查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所在區知識產權局選派1-2名專利代理監管人員作為配合檢查人員,共同完成檢查工作。 六、有關要求 (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要求,隨機抽取檢查人員、檢查對象要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二)檢查結果處置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責令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移交執法監督部門查處。 (三)各單位要按照省知識產權局統一部署,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要求,配合檢查組對轄區內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四)廣州、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應在各自的市級信用監管平臺上完成“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數據報送至省知識產權局,以便在省級信用監管平臺上匯總數據。 (五)廣東專利代理協會應派遣專利代理技術人員配合完成相關檢查任務。 點擊下載:附件1-4.zip 1. 抽查名額分配表 2.2020年廣東省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監督檢查登記表 3.(廣東省)專利代理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0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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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舉行商標注冊 同日申請抽簽及變更抽簽方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決定延期舉行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并將抽簽方式由線下抽簽變更為線上抽簽,具體時間安排如下:序號原定時間抽簽時間抽簽方式1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22日線上抽簽2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23日線上抽簽3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20日線上抽簽4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21日線上抽簽 當日具體抽簽時間及須知將以信函、電話等方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或代理人,敬請及時關注相關信息。 特此通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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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廣使用全國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學習平臺的函
各有關單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上線開放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學習平臺(網址:http://www.ipmsstudy.cn,以下簡稱“學習平臺”),規范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匯聚知識產權有效學習資源,提升知識產權貫標認證輔導咨詢和培訓服務,為完善我市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升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現就推廣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學習平臺基本情況 學習平臺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要求,組織建設的全國性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工作綜合服務載體,旨在滿足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工作日益增長的學習需求,提供精準化的學習方式。 學習平臺面向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等創新主體,以提供公益化、便利化線上服務為主,開設在線學習測評、政策匯集發布、典型樣例分享、監督反饋投訴等功能模塊,幫助各類創新主體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打造“人人皆學、處處能學、時時可學”的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學習模式。平臺支持PC端和手機端訪問,平臺網址為:http://www.ipmsstudy.cn,詳情請登錄查看使用說明。 二、學習平臺主要服務功能 (一)宣貫解讀政策信息。匯集國家和地方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惠企相關政策及解讀。 (二)統一規范在線培訓。科學設計貫標認證全流程學習流程,免費提供權威師資授課資源。 (三)分類共享實踐樣例。按領域和規模分類提供高質量貫標實踐樣例。 (四)公示監督認證服務。公示知識產權認證機構服務標準,支持創新主體擇優認證服務,線上評估反饋服務質量。 三、加大宣傳推廣使用 (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習平臺的作用,積極響應,組織動員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等創新主體使用學習平臺,充分利用學習平臺服務創新主體。 (二)各有關單位、創新主體使用學習平臺后及時反饋內在需求,提高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認證有效性,促進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提升。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企業郵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企業微信:廣東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運營微信:中山科技匯企業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政路1號中環廣場3座①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商標注冊、馳名商標認證、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等)②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商標駁回復審案、專利無效等)③知識產權價值轉化(高新技術企業、技改扶持、知識產權貫標等)④其他知識產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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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標駁回復審網上申請功能上線的通知
企業郵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企業微信:廣東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運營微信:中山科技匯企業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政路1號中環廣場3座①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商標注冊、馳名商標認證、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等)②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商標駁回復審案、專利無效等)③知識產權價值轉化(高新技術企業、技改扶持、知識產權貫標等)④其他知識產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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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6月15日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第一條為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第四條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二)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第五條商標用于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名片、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品上; (二)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票據、收據、匯款單據、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第六條 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載體上; (二)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展臺照片、參展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商標使用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等載體上; (四)商標使用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上; (五)商標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 第七條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第八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形包括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量等。 第九條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 同一種服務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名稱相同的服務,或者二者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或者服務使用的名稱,包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和未在區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標注冊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 第十條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第十一條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進行比對。 第十二條判斷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參照現行區分表進行認定。 對于區分表未涵蓋的商品,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 對于區分表未涵蓋的服務,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綜合考慮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 第十三條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完全相同,以及雖有不同但視覺效果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基本無差別、相關公眾難以分辨的商標。 第十四條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可以認定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3.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4.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5.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二)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三)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四)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志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五)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六)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七)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效果或者聽覺感知上基本無差別的。 第十五條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文字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或者圖形商標的構圖、著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形近似,或者顏色組合商標的顏色或者組合近似,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者整體音樂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條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參照現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商標近似的規定進行判斷。 第十七條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在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 第十八條判斷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方法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在商標侵權判斷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的情形下,還應當對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商標法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第二十一條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判斷是否容易導致混淆,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一)商標的近似情況; (二)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 (三)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 (五)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 (六)其他相關因素。 第二十二條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四條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但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涉嫌侵權人與注冊商標權利人處于同一行業或者具有較大關聯性的行業,且無正當理由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應當認定涉嫌侵權人具有攀附意圖。 第二十五條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一)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 (二)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會計憑證弄虛作假的; (三)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四)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知的。 第二十八條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說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權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 對于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條涉嫌侵權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其侵權商品責令停止銷售,對供貨商立案查處或者將案件線索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商標執法相關部門查處。 對責令停止銷售的侵權商品,侵權人再次銷售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柜臺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或者商標權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書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三十一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三十二條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應當保護合法在先權利。 以外觀設計專利權、作品著作權抗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若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先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該著作權作品創作完成日,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國內在先使用并為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 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認定,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視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 (一)增加該商標使用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 (二)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指同一當事人被商標執法相關部門、人民法院認定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正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關于“中止”的規定: (一)注冊商標處于無效宣告中的; (二)注冊商標處于續展寬展期的; (三)注冊商標權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商品出具書面辨認意見。權利人應當對其辨認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商標執法相關部門應當審查辨認人出具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涉嫌侵權人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辨認意見的,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將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 第三十七條本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