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中往往會產生很多誤區,而且商標使用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企業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容易陷入哪些誤區?
1、先使用,后注冊。部分企業或個人急需使用商標,可能會"先使用,后注冊"。我國的商標注冊遵循“在先原則”,"先使用,后注冊"的隱患是:雖然可以使用未注冊商標,但如果出現商標糾紛,法律將保護"注冊在先"一方的合法權益。
2、法人注冊,公司使用 。表現為商標是由法人代表申請注冊的,但卻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由公司無償使用。如果該公司是由多個股東出資成立并運營,一旦法人代表撤資"單飛"并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標,或者是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額的商標許可使用費,公司將會蒙受巨大的損失。
	
	
3、超范圍使用。商標使用應該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務分類使用,超范圍使用的部分必須重新注冊,沒有注冊的情況下不能作為注冊商標使用。超范圍使用商標的隱患:一是商標使用不受保護;二是既有可能存在侵權情況,一旦發生侵權,所要承擔的責任那就可大可小了。
	
	
4、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信息。商標的字體、圖案、注冊人名義、地址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后,商標申請人不去商標局做商標變更也是我們在商標使用中存在的誤區之一。這些商標申請人認為:"商標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然而,商標注冊信息改變后不去商標局做商標變更,商標有可能會被商標局撤銷。
5、商標使用許可不備案 。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理解就是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許可人再次將商標許可給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對商標已授權給他人使用的情況并不知情,則原許可使用合同不能約束其使用該商標。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去商標局進行備案,否則今后一旦出現于商標許可有關的糾紛時,法律會站在無過錯方,會支持無過錯一方的訴求。
6、商標注冊成功后就萬事大吉了。《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一些企業可能因疏于管理,注冊商標到期后未做續展而被商標局撤銷。這也是我們在日常使用商標中存在的誤區之一。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標,企業可以委托代理機構對商標進行管理,及時續展,也可以避免在使用商標時陷入這些誤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