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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專利玩復古 從觸屏回到觸控筆
曾經的手機觸控筆似乎又要回到用戶的身邊,帶來這項技術的是從未在手機上使用過觸控筆技術的蘋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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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風路虎撞臉風波:有專利就這么任性
關于汽車外觀設計雷同,路虎告陸風抄襲。陸風汽車副總經理潘欣欣表示:X7的設計過程嚴格遵守中國對專利保護以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國企業應該對于以上法規和條款早已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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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魅力】必勝客全球換標識 后快餐時代來了
最近在必勝客全面更新菜單的新聞的期間,而與菜單一同變身的還有它的標識和標語。必勝客方面稱其為“有史以來品牌最大的變化”。盡管必勝客目前仍舊是世界上最大的披薩公司,在全球范圍內擁有超過 15000 間餐廳,但近些年卻一直疲于應付來自達美樂等競爭對手的挑戰。過去 8 個季度,必勝客的銷售額一直在下降,而達美樂與棒約翰卻有很好的表現。為了重振市場,必勝客從品牌的 logo 著手,開始進行大換裝。必勝客美國市場副總裁 Jared Drinkwater 表示:“我們已經從那個( 標識中的)紅屋頂上得到很多,現在是時候做出改變了。” (必勝客歷次品牌標識的變化)經歷了數次品牌標識的變更,不難發現,不管是在哪個版本的標識中,紅屋頂的紅色元素都是重點,這一次也不例外。新標識迎合了時下最為流行的扁平化設計趨勢,一改過去的三維立體風格,呈現出紅底圓形白字的模樣,保留了為消費者所熟悉的屋頂形象,但是去掉了原標識上屋頂的黑色邊框。設計團隊選擇了較之于之前的暗紅色更為明麗的亮紅色,屋頂的顏色也由紅轉白,寫意奔放的「pizza hut」字樣也變成了白色,簡單的紅白配顯得更具時尚氣息。除了重塑標識以外,必勝客還用全新的標語「THE FLAVOR OF NOW」替換了原有的「MAKE IT GREAT」,用加粗字體顯示的「FLAVOR」與「NOW」試圖傳遞出必勝客強調為消費者提供更加新鮮、即時的食物的理念。Deutsch 洛杉磯負責必勝客此次的新品牌標識調整,它在今年7月取代 McGarry Bowen 成為必勝客的創意代理。此前 Deutsch 洛杉磯為塔可鐘成功地重塑了品牌,到今年第三季度,塔可鐘已成為百勝集團利潤的主要發動機,其開店數在2014年增長了3%。現在,必勝客希望能像塔可鐘一樣,通過更有創意的、可定制披薩,和更現代、更藝術化的 Logo,完成自救。百勝首席執行官大衛·諾瓦克表示,“必勝客將在美國采取多種重大舉措,為第四季度的銷售增勢,這些措施中包括發布針對“00后”的廣告,加強數字營銷等。”智立方小編觀點:創造強勢品牌對于一個企業來講是一件意義深遠的事情,是企業獲得核心競爭優勢的基礎,也是在當代國際化的市場經濟競爭中是否能迅速崛起、強盛起來的關鍵。在同樣的競爭環境下求得生存、渴望發展。要想在競爭中勝出,必須將注意力集中于——創造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強勢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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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揭秘】天貓京東雙11互掐商標事件全揭秘
阿里巴巴與京東等電商的商標權之爭越演越烈,小編網上搜索了一下,發現了以下這篇文章,在此與大家分享!(文章摘自IPRdaily網站) 10月30日,根據曝光的通告函顯示:阿里集團已經于中國取得了“雙十一”注冊商標(注冊號碼:10136470,10136420),經阿里巴巴集團授權,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 稍后時間,又有消息稱阿里準備在雙十一“封殺”京東,因為前者注冊了“雙11”商標,并且授權天貓獨家使用該商標,任何其他公司機構不得使用。京東也通過微博對這一事件作出了回應。京東在聲明中表示,某電商企業這么做實在是有違開放的互聯網精神,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實際上是在以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的行為,實質上限制了廣大消費者本應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針對雙方的理由,IPRdaily網站文章筆者進行了一定調查,發現阿里確實獲得了2枚雙十一商標的注冊核準,其中網絡銷售服務上最重要的1枚信息如下: 而實際上,針對雙十一,京東在背后也做了大量商標保護工作: 但京東卻晚了天貓兩年零13天的時間,作出申請保護(天貓是11年11月1日,京東是13年11月14日)。雖然遲了,但京東也有過人之處,主商標配合雙十一,“京東雙十一”,此種組合,十有八九也是能夠通過商標審查人員的審查而下證的。 只不過,局面對京東不利,而對于阿里巴巴倒是順風順水,占據了主動。此情此景,天貓有了商標證,完全可以主張京東侵權。 IPRdaily網站文章筆者表示:仔細分析來看,網購狂歡節的11月11日,也就是雙十一,是否表明銷售服務的時間,且通過大量的使用,各商家已經約定俗成的將其識記為銷售服務的日期表述,應當屬于描述性用語。此種使用,無論是天貓還是京東,甚或是其他商家,也難以認定為商標性使用,完全符合《商標法》第59條的規定,屬于正當使用。 IPRdaily網站文章筆者又發現早于阿里雙十一商標注冊申請日11月1日前的10月27日,成都的一家家具廠已經在先注冊了雙11商標。 在后注冊的阿里雙十一,本身就不應該被核準注冊。 再回到天貓的通告函: 之所以嚴正聲明+保留權利,可能也是知道了自己的情況,故此注明“嚴正聲明+保留權利” “雙十一”商標后續將如何,請繼續關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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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企業:專利保護和技術研發誰優先?
“我開發了一款用虛擬幣炒股的手機App,這項技術我怎么才能獨占?我怎么提交專利申請?”大利科技投資(北京)有限公司的創始人李豪道出了自己的困惑。合理進行專利布局李豪的小團隊用時半年,研發出一款可用虛擬幣炒股的手機App“漲漲”。他咨詢過知識產權代理公司,但高昂的律師費讓他望而卻步。“太貴了!對于我們這些初創企業來說,與其拿這么多錢請一名律師,還不如招聘一名技術開發人員。”這是在資金有限的條件下李豪經過權衡后做出的選擇。對專利侵權行為說“NO”一個好的創意產品尚未成熟,就被實力雄厚的大公司技術“借鑒”、市場推廣,是擺在初創企業面前的又一難題。大公司“借用”技術成果后,其產品推廣的難度相對更小,這對初創企業來說是最致命的。這時候是否有知識產權,是否能舉起法律的武器,就意味著他們是否能生存下去。“如果你研發出的專利技術被大公司侵權,你會怎么做?”記者問。“沒辦法。在我看來,訴訟成本太高了。即使我們勝訴,法律制裁也是這些大公司可以承受的,對他們不會造成太大威脅。”李豪無奈地回答。專利被大公司侵權,很多創業者們無奈保持沉默,自己的心血和努力也付之東流。“初創企業被侵權,不一定就要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寇晨建議,他們也可以聘請律師與大公司進行談判,以這樣的方式促成合作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此外,企業核心技術被侵權,可能是商業秘密沒有保護好,也可能是專利布局沒有做到位,初創企業也要從自身找原因。創業者一定要有知識產權意識,有了相關知識儲備,對后期的資產評估、知識產權架構、風險管理等才能應對自如”。 (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智立方小編觀點:在知識產權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顯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無論是初創企業還是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都要及時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使企業在激烈的競爭當中占領專利的至高點,確保企業無形資產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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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戰火起 商標撤銷可能性低
11月11日即將來臨,電商之間的激烈競爭在當下的備戰階段就已擦槍走火。不過,本次提前打響的戰斗與爭奪客戶并無直接關系,而是“以法律的名義”。 阿里巴巴與京東等電商的商標權之爭,已連續上演幾日。如今,京東一度滿屏的“雙十一”字樣已被改成了“11.11”。而阿里巴巴方面似乎也在有意避開針尖對麥芒之勢,天貓官方微博發布公告,稱“天貓發起的雙十一是大家的雙十一”,“我們希望全體電商及實體店一起參與……共同維護好消費者利益和雙十一的品牌,而不是為了自身網站的利益,把這一節日變成攻擊對手上位的好日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除非有證據證明阿里巴巴將“雙十一”注冊為商標屬于惡意的不正當的注冊行為,否則該商標被撤銷的可能性并不大。 這一事件也給所有企業提了醒: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下社會,知識產權是企業強有力的競爭武器,既要對其充分運用,也要注意防范風險。 阿里通告招致京東等電商不滿 “雙十一”近兩年熱度有增無減,京東、蘇寧等電商都是這一網購狂歡節的積極分子,早在幾個月前就開始準備今年的“雙十一”策劃。 但是,就在京東“雙十一”廣告還在電視臺送審的時候,一盆冷水從天而降,將熱情備戰“雙十一”的京東澆了個透心涼。 10月30日,阿里發出一紙關于已經取得“雙十一”商標的《通告函》,稱阿里已取得“雙十一”注冊商標,授權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電商企業使用“雙十一”、“瞎淘”等宣傳語,即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該聲明被普遍認為首先劍指京東,因為京東報審的廣告語就是“又瞎淘了吧?同一低價,買一真的,雙十一就上京東”。 京東方面亦不甘示弱,迅速作出回應,“11.11已經成為全零售行業的節日,也是消費者的網購狂歡節”,認為阿里巴巴給媒體和其他電商設置障礙,有違開放的互聯網精神和公平競爭原則,是“借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的行為”。 蘇寧易購也在微博上作出回應:禁令是客觀事實。在各家電商廣告出街之前釜底抽薪,法律合規手段不義。最后送給業內同仁一句:雙十一可以是你的,但市場永遠是大家的。 但無論如何不滿,電商們還是選擇了繞道而行,紛紛在宣傳中撤下與“雙十一”有關的字樣和標識。 記者進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查閱,發現阿里注冊“雙十一”商標確為事實。其在2012年12月獲得“雙十一”商標,在第35類、38類、41類等相關類別上申請并注冊了“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十一網購狂歡節”“雙11狂歡節”“雙11網購狂歡節”等一系列商標。 這些商標涵蓋了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電信、教育、提供培訓,娛樂和文體活動等各行業。注冊時間則從2011年開始到2013年不等。 這場電商們之間的口水戰,引發了社會關注。已有專家為京東等電商出主意,認為可以提起對“吃獨食”的阿里注冊的“雙十一”商標的撤銷申請。 那么,“雙十一”商標被撤銷的可能性有多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黃玉燁告訴記者,“雙十一”作為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值得懷疑。近年來,“雙十一”已經成為商家促銷的一個時間點和策略,“雙十一”商標注冊使用的也是廣告、替他人推銷等的服務項目。因此,可以“雙十一”不具顯著性為由提出無效申請。此外,如果該商標在有效期間,其他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例如在11月11日期間并非做商標使用,而只是把它當做一個時間,一個光棍節。 蘇州大學教授董炳和則認為,撤銷阿里注冊的“雙十一”商標并不容易。“‘雙十一’在字面上是否僅有11月11日的含義?若是,則缺少顯著特征、不具有識別性,不應當注冊,可依商標法第44條申請復審委認定該商標無效。但要把‘雙十一’說成是通用名稱,需要足夠的證據。若不是,要分兩種情況。在申請日前通用的,依商標法第44條請求無效;在注冊后通用的,依49條請商標局撤銷。從媒體披露出來的優先證據來看,主張通用的觀點對‘雙十一’與33類服務的關聯的說理并不充分。” 馮曉青也認為,“雙十一”商標被撤銷的可能性不大。“必須證明阿里的注冊是惡意的,不正當的,需要證明阿里是在別人先使用有了知名度后搶注的,或者是阿里雖然最早使用,但注冊后商標淡化為統一名稱,并非被消費者當做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但這種證明現在看來是很難的。” 他同時提醒,企業一方面要有將知識產權作為競爭手段的意識,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風險,留存好自己依法注冊的各項證據,以防范被撤銷風險。(文章來源:法制日報)智立方小編觀點: 電商們爭議的重點在于像“雙十一”這樣已經成為人們共識的“品牌”,應該像節日一樣,不是私有化的。 作為“雙十一”的創造者,阿里巴巴依法對其創造的“品牌”進行注冊保護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知識產權法》的設立是以保護創造為目的的。 對于“雙十一”商標之爭大家各抒已見眾說紛紜,但對于企業來說,依法保護自己的品牌,保護自己的創作無疑是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保持自己的一席之地的最有力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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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只要1200?!iPhone你憑什么這么貴?!
據報道,市場研究公司IHS拆機分析顯示iPhone 6手機部件和勞工成本大約在200~247美元,iPhone6 Plus的成本在216~-263美元,也就是說,按照這個結果計算,一部iPhone 6的成本只需1223元人民幣!無獨有偶,早在iPhone6上市之初,科技網站Tear down.com就通過拆機對iPhone的生產成本做了一次全面的解析,結果顯示,iPhone 5s、iPhone 6和iPhone6 Plus的成本分別只有211.49美元、227美元和242.5美元。按照227美元的成本與裸機649美元的市價計算,iPhone 6的利潤率高達65%!而在中國市場,按照200美元(1223元人民幣)的成本與裸機5288人民幣的市價計算,iPhone6利潤率更是達到了驚人的77%!此消息一出,引發輿論一片嘩然,更有網友打出“資本主義太坑爹”“不轉不是中國人”的旗號,對蘋果公司大肆討伐。有網友直指,成本這么低賣得那么貴,蘋果根本就是在搶錢。不過也有一部分圍觀群眾表示要理智對待,他們認為新聞爆出的數據僅僅是指硬件成本,很多隱形成本并未體現出來。但是,蘋果真如坊間傳聞的那么“黑”嗎?據測算,消費者每花費100元購買品牌商品,30元購買的是產品,70元則在為商標“買單”。有相關專業知識產權專家指出,iPhone的價格中只有少部分是硬件價格,除此之外,還應考慮蘋果為打造“蘋果”這個知名商標所付出的隱形成本,這就包括全球流通渠道建設、品牌營銷成本,以及IOS系統與iTunes Store的軟件支撐等方面所帶來的成本,單純地用價格減去硬件價格無疑是不準確也不公平的。打造一個知名商標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無疑是巨大的,也增加了產品的隱形成本,最終產品售價也跟著水漲船高,但是,為什么包括蘋果在內的各大企業還是不遺余力地要打造知名商標,樹立自己的品牌呢?可口可樂的CEO道格拉斯·達夫特曾經說過,如果可口可樂在世界各地的廠房被一把大火燒光,只要可口可樂的品牌還在,一夜之間它會讓所有的廠房在廢墟上拔地而起。這一番話形象地說明了商標所蘊含的無形而又巨大的價值。人們對企業品牌的好感度、信任值、認可度以及忠誠度全部依存于商標這個形象載體,產品、廠房、機械這些有形資產可以一夜之間消失殆盡,但商標這種無形資產卻作為一種印記深深存在于消費者腦海中,可以隨時隨地幫助企業重新崛起。商標蘊含的巨大魅力,令人不可思議。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包括iPhone在內的蘋果產品不斷被世人詬病,但仍然持續暢銷的現象。因為在消費者眼中,“蘋果”就代表了高科技與時尚的完美結合,代表了流行、時尚,因此無論這款產品如何,僅僅上面有蘋果的商標,就注定了這個產品不可能與市場上同等級的“非著名”商品有一樣的價格,這就是商標賦予產品的附加價值!(此文章摘自中細軟網站:www.gb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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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知識產權運用保護 支撐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10月20日,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拉開大幕。“依法治國”,以其鮮明的時代特征,將第一次鐫刻在黨的中央全會的歷史坐標上。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掀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嶄新一頁,更指引知識產權工作者和全社會一道,向著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目標邁出新的步伐。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命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則進一步提出了“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的指導方針,將知識產權工作提升到了新的戰略高度。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運用轉化水平不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持續提升,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邁上新臺階。有效運用 推動轉型升級通過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用,促進知識產權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融合,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一直是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一個個知識產權運用轉化的成功案例在全國各地不斷上演。可以說,在我國經濟發展總量不斷增長、經濟發展質量越來越高、經濟發展結構日趨合理的背后,離不開我國知識產權運用的有力支撐。“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導航作用,必須大力提升其質量和運用效益,大力發展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專利創造層出不窮,但專利運用仍存瓶頸。為此,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導航試點工程,以專利導航為著力點,強化專利運用能力,助推產業發展。2013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了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等8個產業集聚區為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等5家行業協會為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集團)等35家企業為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1年來,這些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在專利導航試點工程中,均取得了一系列進展。“專利導航試點工程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根據相關工作安排,國家知識產權局力爭利用5年左右時間,初步形成專利導航產業發展的有效模式。同時,加快推進專利導航試點工程實施,對于提升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推進我國從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轉變,推動經濟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此同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也獲得了越來越多的地區、部門、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的認可,日益體現出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2013年,全國專利質押融資金額達254億元,同比增長79.46%;2014年上半年,全國專利權質押融資金額突破235億元,同比增長124%。此外,截至今年上半年,專利執行保險已在全國34個地市實現業務落地,累計提供專利執行保險風險保障9505萬元,為744家企業的2496件專利提供了風險保障和保險服務。2013年,全國有530家企業對1855件專利投保,保障金額達6438萬元。數據增長的背后,是知識產權金融服務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第一批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名單公布以來,這一惠及大量企業的政策得到各地各部門的大力推動。在試點工作的帶動下,2012年,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首次突破百億元,達到141億元。為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201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了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指引。各地結合自身實踐,制定出臺了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不斷拓寬的知識產權運用途徑,勾畫著知識產權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的美好前景。一系列事實證明,以專利導航試點工程和知識產權金融服務為代表的知識產權運用體系的完善,將對推動企業創新發展,進而帶動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發揮巨大作用。依法保護 奠定制度基礎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伴隨著深化改革的步伐,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建設不斷取得新進展,特別是專利行政執法作用凸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了保駕護航的作用。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為科技創新和經濟建設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法新一輪修改工作,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已上報國務院;起草完成《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修改完善《專利代理條例》草案;開展《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等立法后評估;對《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等規章進行了修改。在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方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6年多來取得顯著成效。2014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關于公開有關專利行政執法案件信息具體事項的通知》,有力推進了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與此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12330”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網絡。在知識產權保護實踐方面,具有中國特色的“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實踐中結出新的碩果。在北京、上海、廣州成立知識產權法院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復,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作用也日益顯現。經過多年的努力和實踐,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組織全國知識產權系統通過開展集中檢查、集中整治、集中辦案活動,不斷加大執法辦案力度,深入開展“雷雨”“天網”“護航”專項行動。各地重拳出擊,針對大型商場、展會開展了專項行政執法,大力打擊涉及民生、重大項目等領域的專利侵權假冒行為,快速調處專利糾紛,積極維護權利人、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專利行政保護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2013年,全國專利管理系統執法辦案總量達1.6227萬件,同比增長79.8%,其中包括專利糾紛案5056件,同比增長101.4%。同期,全國地方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增幅由上年的45.99%下降至1.33%;新收知識產權行政和刑事一審案件分別由上年的上升20.35%和129.61%下降至1.43%和28%。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奠定了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基礎,構建了良好的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了有力支撐。在此基礎上,我國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全領域的工作發生了可喜的變化,出現了蓬勃的生機和活力,踏上了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新征程。“不斷健全、完善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奠定制度基礎,發揮保駕護航作用,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應有之義。”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對此強調。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的種子已經在創新者的心中生根發芽,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的社會基礎正在逐步夯實,運用和保護的效果逐漸顯現,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突出。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為新起點,在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道路上,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必將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開創更加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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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再訴加多寶侵權
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紅綠之爭”再起爭端,王老吉再度起訴加多寶,索賠金額高達2000萬元。市三中院將于本周四開庭審理此案。 自2012年起,“紅綠”糾紛不止。從“王老吉”商標使用權開始,無論是外包裝還是廣告語,乃至產品配方,王老吉和加多寶之爭愈演愈烈。 此次,王老吉起訴稱,加多寶公司在店堂告示、電視媒體、戶內戶外媒體、報刊雜志、互聯網及產品包裝等各類途徑發布、傳播“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以及與此內容或表達近似的廣告內容,侵犯了王老吉涼茶的商品聲譽,構成虛假宣傳,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害。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在相關媒體上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要求加多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 此前, 加多寶方面曾多次表示,加多寶的數據是由國家權威機構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發布,顯示加多寶涼茶在2012年的銷量穩居涼茶行業第一名,市場份額占比達80%以上,數據來源真實可靠。 紅綠之爭 圍繞著名商標“王老吉”的爭奪,王老吉和加多寶已經經歷了多年的官司紛爭,這場價值1080億元商標合同爭端也被業內稱為“紅綠之爭”,歷時已有兩年多。 2012年7月,北京一中院終審裁定加多寶禁用王老吉商標,王老吉的商標之爭暫時告一段落。之后,紅罐“王老吉”廣告更名“加多寶”。 2013年12月20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加多寶停止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等改名廣告,并賠償原告廣藥王老吉損失及訴訟費1080余萬元。加多寶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上訴。 2013年12月24日,加多寶因“怕上火喝王老吉”這條廣告語訴王老吉不正當競爭。重慶一中院判決認為,王老吉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加多寶公司索賠1000萬元的訴求。-------------------------------------------------------------------------------------------------智立方專業為您提供以下服務:1、知識產權疑難案件處理2、知識產權服務(商標、專利、版權申請等)3、知識產權稱號申報工作(省市著名商標、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及政府扶持資金等)4、知識產權維權工作(律師函、訴訟等)全國免費服務熱線:400-0601-856公眾微信:zhilifang-zs或zlftm88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企業郵箱:zlf@zlftm.com企業QQ: 2232584511掃一掃即可關注,隨時隨地隨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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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律師的七種"武器"
長生劍、孔雀翎、碧玉刀、多情環、離別鉤、霸王槍、拳頭,這是武俠名家古龍筆下江湖豪杰曾經使用的七種非同一般的江湖武器,每件精妙絕倫。這七種武器在白玉京等大俠的手里,變得出神入化,令人膽寒。 近年隨著商標侵權訴訟的日益增多,影響面越來越廣,各路商標律師粉墨登場。所謂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免不了紛爭,解決紛爭自然少不了武器。知識產權江湖各路大俠,對于上述七種武器的使用也是得心應手。 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本文試圖結合一些經典案例,主要從被告的角度,對于商標律師慣用的七種武器,為各位一一道來。第一種武器:長生劍 陳舊的劍鞘,纏在劍柄上的緞子也同樣陳舊,根本看不出來有什么殺氣,然而這陳舊劍鞘中的劍,卻鋒利無比。這就是江湖中最可怕的一把劍:長生劍。 在知識產權的江湖中,很多商標律師用劍,因劍乃兵器中的王者,只要抓住對方(原告)的弱點,發出致命一擊,就能大功告成。“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就是商標律師的長生劍。 一般而言,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商業活動中。這些只是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實質上,只有將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使用,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這就是說,如果被告使用的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也就不會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一個典型的案例就是輝瑞制藥訴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涉案的輝瑞公司的注冊商標系指定顏色為藍色的菱形立體商標,被訴侵權的藥片在顏色和形狀上與之高度近似,但在銷售時有外包裝盒,并且內包裝為不透明錫紙。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于涉案藥片包裝于不透明材料內,其形狀和顏色不能起到標識其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此不屬于“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第二種武器:孔雀翎 據兵器譜記載:“孔雀翎,世之寶兵。至華麗,出則殺敵于無形”。在古龍筆下,孔雀翎是一種殺人于無形中暗器,被它鎖定的人避無可避,躲無可躲,只有死路一條。 商標獲準注冊以后,商標權人并不能一勞永逸。這是因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只有通過持續不斷使用,才能實現這種區別功能。以前出現了一些商標權利人自己未使用注冊商標,卻獲得高額賠償的案例。更有一些人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后敲詐在先使用人或者通過訴訟,索取高額賠償,這顯然違背了商標保護的初衷,從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商標搶注和商標囤積行為。 有鑒于此,《商標法》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第64條更是明確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一旦商標權人無法證明其連續三年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撤銷該商標或者免予賠償就成了商標律師的“孔雀翎”。 “皮寶王”商標侵權案,就是近年發生的一個案例。廣東太安堂藥業公司(以下稱“太安堂”)從1998年就開始生產“皮寶霜”用于治療皮膚類疾病,其產品“皮寶”、“膚特靈”在行業內享有一定聲譽,但未申請注冊商標。原告廣東陽春市康得樂技術公司(以下稱“康得樂”),2004年即取得國家商標局頒發 “皮寶王+圖”注冊商標。2013年年底,原告同時起訴多家藥店,索賠20萬元。但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由于無法證明其“皮寶王”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只得撤訴,沒有討到任何便宜。同時,原告的魯莽起訴行為,還帶來其注冊商標面臨被撤銷的風險。第三種武器:碧玉刀 古龍在書中這樣描寫段玉的碧玉刀:白銀吞口、黑鱉皮鞘、鑲著七顆翡翠的刀。碧玉刀非但價值連城,而且故老相傳,都說其中還藏著一個很大的秘密。無論誰只要能解開這秘密,他立刻就可能變成富可敵國的武林高手。 注冊商標侵犯在先權利,就是商標律師手中的“碧玉刀”。 注冊商標不得侵犯在先權利,這是一條國際通行的原則。我國《商標法》對于在先權利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3條規定的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第15條規定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以及第32條規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商標法》第9條“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以及第32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都是對在先權利的概括性規定。 “IVERSON”商標爭議案是一個典型的注冊商標與在先姓名權相沖突的糾紛案件。商評委及一審法院均認為,“Iverson”只是姓,“Allen Iverson”才是全名,而爭議商標并沒有使用該姓名的全稱,因此不構成對Allen Iverson在先姓名權的侵犯。二審法院認為,判斷姓名權是否因爭議商標申請注冊而受到損害,應當以該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為前提。該案中,原告于一審、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中國公眾已經將“Iverson”與Allen Iverson建立了對應關系,“Iverson”作為著名的NBA球星已經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在此情況下,未經許可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Allen Iverson相聯系,從而認為相關商品的來源與Allen Iverson有關,損害了Allen Iverson的姓名權。第四種武器:多情環 “無論套住了什么,立刻就緊緊地纏住,絕不會再脫手,就好象是個多情的女人一樣”,這就是古龍筆下的另一種武器:多情環。 由于種種原因,不少企業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從而造成被動。但是,有經驗的商標律師,往往能起死回生,個中法寶就是《商標法》第59條第2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商標律師只要能夠證明,被告在先使用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并且具有一定影響,原告就無權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這就是商標律師的第四種武器:多情環。 比如,在藍迪(撫順)國際化學有限公司與上海愛特福實業有限公司、江蘇愛特福藥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藍迪公司分別在1996年1月和1997年5月取得“好幫手”、“好幫手Handy Mate”的商標專用權。江蘇愛特福通過受讓成為“84”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84”商標在1992、1994、1998、2001年獲得江蘇省沐浴露、洗潔精類產品的著名商標。兩家被告愛特福公司將“84”與“好幫手”并列使用于天然活性洗潔精產品上,以“84好幫手天然活性洗潔精”作為產品的名稱,并于1995年底開始在徐州電視臺播出廣告。二審法院認為,被告的產品應認定為知名商品,被告可在原有的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84好幫手”商品名稱。第五種武器:離別鉤 “這柄鉤,無論鉤住什么都會造成離別。如果它鉤住你的手,人的手就要和腕離別;如果它鉤住你的腳,你的腳就要和腿離別”,這就是古龍筆下主人公楊錚使用的武器:離別鉤, 《商標法》第59條規定“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離別鉤在手,商標律師無憂。 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訴北京市立新東方學校未經許可使用TOEFL試題侵犯其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就是一個介紹商品內容而進行描述性質“合理使用”的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ETS在出版物、錄音磁帶上合法注冊了TOEFL商標,新東方學校在“TOEFL系列教材”以及“TOEFL 聽力磁帶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樣,但新東方學校對“TOEFL”是在進行描述性或者敘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TOEFL考試有關,是為了便于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并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第六種武器:霸王槍 霸王槍是江湖上獨一無二的一桿槍,長一丈三尺七寸三分,重七十三斤七兩三錢,槍尖是純鋼,槍桿也是純鋼。它的尖若是刺在人身上,那人固然必死無疑,就算被槍桿掃中,也得嘔血五升。 現實生活中,商標權人起訴銷售者的案例不勝枚舉,往往索賠數額巨大,給銷售者造成極大的壓力。但是,不少人忽視了《商標法》第60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這一點。銷售者主觀上的“不知道”即可免除賠償責任,這就是商標律師的霸王槍。 一個典型案例就是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懷柔店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原告紅雙喜公司依法受讓取得“紅雙喜”、“DHS”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兩商標均注冊在第28類乒乓球等商品上。2011年8月11日,紅雙喜公司在京客隆懷柔店內購買了標有“紅雙喜”和“DHS”標識的假冒紅雙喜商標的侵權產品。紅雙喜公司認為京客隆懷柔店侵犯其享有的“紅雙喜”和“DHS”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停止銷售行為;賠償損失20萬元及合理支出;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由于被告京客隆懷柔店證明了銷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京客隆懷柔店停止銷售侵犯紅雙喜公司“紅雙喜”和“DH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商品;駁回紅雙喜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第七種武器拳頭 《憤怒的小馬》中有這樣兩句,讓人印象深刻:“很少有人知道,拳頭也是一種武器,而且是無可替代的武器 ”;“出擊的拳頭沒有大小,只有力道的深淺”。 人們把“拳頭”列入“七種武器”引起不少爭議,本文不做探討。但每個人都有雙拳頭,但真正用得好的,才是個中高手。武林人士在對決時,功力深厚的一方,一拳即可將對手擊敗。正如商標律師,面對商標侵權之訴,終極功力在于說服法庭:涉案的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使近似,也不會導致混淆,從而成功地為當事人擺脫責任。 根據現行的《商標法》,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的情形(所謂的“雙相同”),不再考慮導致混淆的可能性,業界稱之為“商標權的絕對保護”。除此之外,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才是決定案件結果的關鍵,猶如圍棋中的“勝負手”(《商標法》第57條)。 商標法上混淆的含義是指,消費者錯誤地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同一商品提供者,或者雖然認為來源于不同的提供者,但誤認為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即誤認為兩者具有經濟上、經營上、組織上或法律上的關系(例如授權或贊助)。 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訴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上海東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正是這樣的終極案例。拉科斯特公司創辦于1933年,同年在法國注冊“鱷魚圖形”商標,此后其產品主要在歐洲銷售。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國大陸注冊了“鱷魚圖形”商標,其產品于1984年正式進入中國。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對鱷魚國際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理商上海東方鱷魚公司提起訴訟,稱二被告使用的“鱷魚圖形”商標與“鱷魚圖形”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其在第25類服裝及其他相關類別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指出:判定被訴標識與原告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通常要根據訴爭標識文字的字型、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等構成要素的近似性進行判斷,且將是否造成混淆作為重要判斷因素。因此,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應當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近似。就本案訴爭商標具體情況而言,鱷魚國際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后使用相關商標,主要是對其已有商標的沿用,且在實際使用中也有意區分訴爭標識,主觀上并無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聲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故意;從訴爭標識在中國市場的共存和使用情況看,兩者在中國市場內已擁有各自的相關公眾,在市場上均已形成客觀的劃分,已成為可區別的標識。應當認為被訴標識與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比雖有近似之處,但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兩公司訴爭標識區別開來,其共存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基于鱷魚國際公司的產品已經形成自身的相關消費群體,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兩公司的相關商品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法院最終認為被告的被訴標識與法國拉科斯特公司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上述七種武器,在同一個商標訴訟案件中,可以單獨運用,但如果能組合使用,其功力定可倍增。知識產權界的各路大俠,不妨細細揣摩,針對不同的案件,靈活使用,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也。 如果上述武器都用不上,試試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吧。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我國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因此,該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之效力。將該原則結合《商標法》第44條“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往往也能有意外的驚喜。


